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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雄烈士公祭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90     更新时间:2020-03-26 15:10:34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纪念缅怀英雄烈士,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做好英雄烈士公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英雄烈士公祭是指国家纪念缅怀近代以来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的活动。

第三条 【公祭主体】国家每年9月30日烈士纪念日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前举行向人民英雄敬献花篮仪式,缅怀英雄烈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烈士纪念日举行英雄烈士公祭活动。

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在重要纪念日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公祭等纪念缅怀活动。

英雄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庄严、肃穆、隆重、节俭。

第四条 【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举行英雄烈士公祭活动,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祭地点】英雄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在英雄烈士纪念场所举行。

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在同一英雄烈士纪念场所举行英雄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合并进行。

第六条 【公祭方案】英雄烈士公祭活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英雄烈士公祭活动时间、地点;

(二)参加英雄烈士公祭活动人员及其现场站位和着装要求;

(三)英雄烈士公祭仪式程序;

(四)英雄烈士公祭活动的组织协调、宣传报道、交通和安全警卫、医疗保障、经费保障、礼兵仪仗、天气预报、现场布置和物品器材准备等事项的分工负责单位及负责人。

第七条 【参加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烈士纪念日举行英雄烈士公祭活动应当邀请党、政、军和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组织烈属代表、退役军人代表、学校师生代表、各界干部群众代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兵代表等参加。

第八条 【着装要求】参加英雄烈士公祭活动人员着装应当庄重得体,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

第九条 【现场要求】英雄烈士公祭活动现场应当标明肃穆区域,设置肃穆提醒标志。

在肃穆区域内,应当言行庄重,不得喧哗。

第十条 【现场安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举行英雄烈士公祭仪式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主持。

英雄烈士公祭仪式不设主席台,参加英雄烈士公祭仪式人员应当面向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肃立。

第十一条 【敬献花篮仪式】 国家在烈士纪念日向人民英雄敬献花篮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礼兵就位;

(二)主持人向人民英雄纪念碑行鞠躬礼,宣布敬献花篮仪式开始;

(三)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四)全体人员向英雄烈士默哀;

(五)少先队员献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

(六)向人民英雄敬献花篮,奏《献花曲》;

(七)整理缎带;

(八)瞻仰人民英雄纪念碑。

第十二条 【公祭仪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举行英雄烈士公祭仪式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或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礼兵就位;

(二)主持人向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行鞠躬礼,宣布英雄烈士公祭仪式开始;

(三)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四)宣读祭文;

(五)少先队员献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

(六)向英雄烈士敬献花篮或者花圈,奏《献花曲》;

(七)整理缎带或者挽联;

(八)向英雄烈士行三鞠躬礼;

(九)瞻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第十三条 【礼兵仪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烈士纪念日举行英雄烈士公祭活动中的礼兵仪仗、花篮护送可邀请解放军或者武警部队官兵担任,乐曲可以邀请军乐队或者其他乐队演奏,也可以播放音乐。

参加活动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兵由当地驻军有关部门负责安排。

第十四条 【花篮花圈】英雄烈士公祭活动的花篮或者花圈由党、政、军、人民团体及各界群众等敬献。

花篮的缎带或者花圈的挽联为红底黄字,上联书写英雄烈士永垂不朽,下联书写敬献人。

整理缎带或者挽联按照先整理上联、后整理下联的顺序,双手整理。

第十五条 【纪念形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丰富英雄烈士公祭活动内容,引导公民通过观看英雄烈士公祭活动直播、瞻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集体宣誓等形式,铭记英雄烈士事迹,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

第十六条 【宣传教育】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结合英雄烈士公祭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讲英雄烈士事迹和相关重大历史事件,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其它主题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服务保障】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开展网上祭奠活动,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保持英雄烈士纪念场所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做好服务接待工作。

第十八条 【禁止条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英雄烈士公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对在英雄烈士公祭场所从事影响纪念英雄烈士活动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境外活动】对安葬在国外的英雄烈士,驻外使领馆应当结合驻在国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公祭等祭扫纪念活动。

第二十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民政部发布的《烈士公祭办法》(民政部令第52号)同时废止。